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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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