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与周期)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下同)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医院管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估、审定,以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医院评审周期原则上为4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抽查纳入医院评审范围。
第三条(评审对象)
全省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除外)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1—第四条(原则方针)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纪律严明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评审依据和制定权限)
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省、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按相应权限分别制定本省、本地区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不定期重点检查评分标准等。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本省特点制定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其他级别、类别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由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医院评审委员会设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医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立评委会办公室、建立评审员库。评委会是各地医院评审专业性组织,在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委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评委会委员构成)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医院管理、医
—2—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医学科研、财务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
评委会委员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等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聘任,原则上每4年聘任一次。在职政府行政部门人员不得在评委会中任职、兼职。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每4年选举一次。
第八条(评委会及办公室职责)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医院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下级评委会医院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结果可抽查复核,实行评审质量控制;组织开展评审员培训。确定、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应经由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受理医院申请、组织协调落实评审和总结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委会委员条件)
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严守保密纪律;
(二)热爱医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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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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