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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全文5篇]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

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

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

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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