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全文5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
(湘国土资发[2003]28号)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态巡查工作主要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承担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活动;组织市辖区分局对市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对所辖县(市、区)的一级巡查区进行抽查;对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执法监察专业队伍,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巡查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巡查装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经费,保障动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i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国土资源分布和违法案件发生特点,划分巡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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