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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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9〕138号江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无锡市《关于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8〕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发〔2005〕51号)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行最低保障制度。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经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后,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修和其他补助费)不足18万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18万元;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拆迁人提供一套经市动迁办审核同1意的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予以产权调换,相互不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查清享受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的居住状况,确认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确无其他住房,并经在拆迁地点公示后,方可按最低保障给予补偿安置。
公房承租人不适用本条最低保障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发〔2005〕51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九年八月三日
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动迁办”)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村委、社区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确定拆迁控制范围后,拆迁控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四)其他应当限制的活动。
3市动迁办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动迁办批准。
第五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申请拆迁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的存款证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或者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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