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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

【发布单位】

建设部、监察部【发布文号】

建规[2006]49号【发布日期】

2006-03-10【生效日期】

2006-03-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建规[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规划局、规划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精神,全面有效地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提出了《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六年三月十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

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2006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围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要求,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提高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工作效能,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2006度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目标是:

(一)统一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认识,督促各地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全面推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状况,找出问题、研究对策,并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方法

(三)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措施,提高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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