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行政责任,促进全体干部职工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诱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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