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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