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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业务,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定义解释)

监事会业务规范是指监事会在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反映监督检查结果、提出任免建议、作出监督评价、提出监管建议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监事会在依法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监督形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主要以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

二、日常监督规范

第五条(列席会议)

监事会成员在日常监督中应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定期或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

(三)经理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财务工作会议;

(六)其它需要参加的会议

企业所属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有关会议,监事会可视情况列席。

第六条(书面通知)

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第七条(会议登记)

监事会应设列席会议登记簿。会议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会议类别、登记时间、列席人员。

监事会接到会议通知后,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第八条(会议纪要)

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会后应当对会议情况作出纪要,经监事会主席审阅后留存备查。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监事会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监事会列席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走访调查)

监事会成员走访调查,主要包括一般调查和专项调查。一般调查由一人以上(含一人)进行,可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记录;专项调查是监事会根据上级领导(单位)交办事项和企业的有关事项,到派入企业进行的调查,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进行,专项调查必须形成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人员、时间、事项、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的签字。第十条(质询与答复)

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

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

(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

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

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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