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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作用的意见(精)

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2002年9月6日—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举办了“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研讨会,这是中国律师业第一次系统地、全方位地介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领域—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对二年多来中国律师业对该领域探索的肯定,2004年2月1日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系统地明确了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该办法及《律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在国企改制的三个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改制方案的制定

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以改制方案的制定为始点,其内容包括企业改制的方式及员工安置方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企业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企业来草拟。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不能制定改制方案,而应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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