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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大调研)

主动接受监督实现权力价值的真正回归

○刘鑫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更具有特殊意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只有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别人,才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才能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对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方面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而且涉及到对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二是监督活动的法定性。实行内部监督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之源和随心所欲的。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均有所规定。三是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可以通过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方式多管齐下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一)强化内部监督是防止检察权滥用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深刻揭示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重要性。为了防止检察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同时,必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以确保自身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法律监督权不被滥用。

(二)强化内部监督是促进检察队伍廉洁从检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现行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这就警醒我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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