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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我市医改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计生惠民政策,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规范、健康、平稳运行,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分级诊疗的基础,首诊医院、首诊医生是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的主体;首诊负责制又是防止患者“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及造假骗取医保资金的重要环节。

主体的责任和作用:

(一)确保将新农合常见病病人分流到乡(镇)卫生院及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二)告知患者“限治病种”在不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同

(三)负责急、危、重和疑难杂症病人的转诊工作

二、住院首诊负责制

(一)实施住院首诊告知制。患者入院后,经治医生为首诊医生,并实施住院首诊负责制。经治医生应先了解患者

1的参合身份,核对参合患者的身份证、参合证及转诊证明,防止冒名顶替,进行分类管理。告知新农合患者本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及新农合用药情况,并在告知书(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订)上签字确认。患者住院期间不出具参合证明的,首诊医生有义务告知其就医费用不予以报销,并由患者签字。

(二)实施分类标识制。对不同的参合患者需分类标识,新农合患者需在其病志首页及出院结算按票据(发票联及存根联)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印泥“新农合”字样标识印章(印章样式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设计)。加盖新农合印戳的病志和出院结算票据新农合管理部门给予报销。为防止患者事后以“票据丢失”、“伪造假票据”等方式诈骗新农合资金,首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好患者出院票据及病志等材料以备核查。首诊医生未履行职责,或没盖戳没签字或盖戳未签字,产生后果由首诊医生自己负责。

三、就诊患者转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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