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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村牧区街巷硬化办法(5月14日改)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二、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三、两个特殊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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