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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调研报告[五篇]

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牟永福

2008年,一个有关民众切身生活的概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起了学术界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春节刚过,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undp驻华代表处主办,来自中央有关部委、科研院所、国内21个省(市、自治区)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的代表共260余人在海南共聚一堂,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议题进行了广泛地研讨。

理论上的繁荣带来实际行动的快速启动,一些省、市相继行动起来,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广东省率先规划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战略,计划从2009年到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浙江省启动了全国首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力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中共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做了制度性规定。

那么,何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呢。从构成上分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均等化”。

就“基本公共服务”来说,其范畴因国而异。加拿大以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为主;印度尼西亚以初等教育、公路设施为主;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则把基本教育、初级医疗、饮用水、卫生设施、营养、社会福利和公共工作项目列为主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我国,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公共服务内容。

“均等化”含有“平均、平等、等价”之义,是指不同个人、家庭、社会集团、社区在收入、财富、地位、知识、权利分配上的等量和平等。具体来说,“均等化”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机会上的均等;二是结果的大体相等;三是公众自由的选择权利。然而,均等化并不等于绝对平均,并不要求所有公众都享有完全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国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底线均等”。

由此可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就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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