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2309:07:19阅读次数:83
泰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18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顺利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建立了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系统(以下简称效能监察系统),为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原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以事实为依据,查清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准确。按照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数据。填报数据要准确、真实,杜绝弄虚作假。
(三)分级负责。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实行三级管理,分别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分级负责。
(四)严格规范。系统运行严格按系统实施办法、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要求和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操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效能监察系统主要对下列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进行效能监察:
(一)市委、市政府发文明确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
(二)市领导要求进行效能监察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
(三)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
第四条具体列入效能监察系统实施效能监察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联合发文明确。
第三章监察内容
第五条效能监察系统对涉及重大项目的许可、建设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对各行政许可职能单位办理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效率和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等进行效能监察。
(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施工安全、工程变更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三)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重大项目涉及各职能单位竣工验收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第六条效能监察系统对承担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推进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第七条列入效能监察系统的重大项目属社会投资的,效能监察系统重点是对项目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各行政许可职能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第四章
组织保障
(未完,全文共2731字,当前显示9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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