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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勘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赣财建[2007]260号文

发布日期:2007-12-10执行日期:2007-12-10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管理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1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工作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着重用于本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股权的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省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从省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省地勘基金项目成果依法处置后的收益所得;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省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省地勘基金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控制到详查或勘探。

第五条省地勘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内重要矿产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调查、勘查;

(二)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三)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补助;

(四)配套中央确定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对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省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省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对省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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