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函〔2014〕53号【发布日期】
2014-04-29【生效日期】
2014-04-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53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增加商务部为成员单位,将成员单位中原卫生部、原广电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调整为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不再作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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