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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为载体反映的内容。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所有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和辖市(区)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4.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下列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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