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国网公司)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1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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