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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呈现八大亮点

近日出版的我国首部老龄事业蓝皮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9章85条,与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对原法修改了38条,新增了38条。总体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案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

亮点一: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任务

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

亮点二:

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养老以家庭为基础”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由“家庭”到“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这就使社会和国家做好社区建设的责任更加明晰。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在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贷款首付或契税上给予优惠,以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同住;对家有高龄老人、生病老人的在职职工,给予带薪假期制度,以便于其在家照料老人等。

亮点三:

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虽然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还难以像日本等国家那样,直接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毕竟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并附和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们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乃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护理补贴制度的提出,便于督促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方面有所作为。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亮点四:

构建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确保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如对家庭赡养义务的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定,对养老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扶持、监管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养老服务发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呼应,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老龄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

亮点五:

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要“常回家看看”;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亮点六:

增加了社会优待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社会优待辟为专章,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要求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这对打破一些城市对老年人的地域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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