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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管理制度(改)

装置停产(用)、半停产(用)和恢复生产安全处置及管理规定

按照豫安监管三〔2011〕42号文和《河南省2011年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公司停产、半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处置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公司每年按计划停车检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南省2011年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文件要求,坚持生产装置停产(用)、半停产(用)的歇业备案制度,加强停产(复产)化工企业的安全检查,确保在达到安全的条件下停产(复产),进一步做好安全处置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工歇业或施工检修必须制定停工和复工方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按规定擅自停车、开车的,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论处。

对停产时间超过1年、属于高危险工艺且生产规模较大以上的公司,要确保安全恢复生产,必要时在复产前开展安全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复产安全状况评审。

二、严格化工装置停车制度,落实化工装置停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开展安全停车大检查,加强管理,强化防范意识和现场管理,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员工操作、安全设备设施、工艺管线、阀门、安全附件、电气仪表及原材物料等项目的全面巡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解决,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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