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1]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区国土房管局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房屋征收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1
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相关程序审定。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项目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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