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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9月2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适用本法。

监控化学品、城镇燃气、药品、农药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原则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责】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众的权利和义务】

公众应当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安全风险,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港区和民用机场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监督管理。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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