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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六条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1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

2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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