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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企业债券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省企业债券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扎实推动企业债券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含深圳,下同)、发债企业及证券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债券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企业债券工作坚持“企业自主申报,中介机构指导服务,政府部门组织协调”的原则,推动企业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辅导培训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债券培训,辅导发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融资。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培训。

第五条对于主体评级aa+(含)以上、发债规模较大的优质项目以及创新品种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业评

1估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上门辅导服务。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及省专项建设基金投资项目以及省重点项目的业主单位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并组织中介机构予以重点辅导。

第三章重点项目培育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年度重点发债项目管理制度。对于列为重点发债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优先转报并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政策支持。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辖区内潜在发债企业进行摸查,对符合发债条件且有发债意愿的企业,可确定为备选重点发债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集体审议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列为重点发债项目。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发债项目条件成熟程度、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发债项目和储备项目名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发债项目和储备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对于重点发债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年内申报发行的时间要求,协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发改革委报送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储备发债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及早上

2报。

第四章债券申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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