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三、突出特点
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009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我们必须增加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2010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2010年5月6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部署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上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四章考察
第五章酝酿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七章任职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第十三章附则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责任追究办法》
2.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3.《“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4.《离任检查办法》
1、《责任追究办法》
一是在“追究谁”的问题上,《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8种责任情形:
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10种情形)
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8种情形)
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8种情形)
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4种情形)
5.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8种情形)
二是在“如何追究”问题上,《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3种方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2.纪律处分—党纪: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政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司法处理
三是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办法》明确规定了两个责任追究主体:一是组织人事部门二是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追究办法》
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10种情形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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