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
【发布单位】
宜春市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3〕31号【发布日期】
2003-07-18【生效日期】
2003-07-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纳入工作安排范围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第三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转业士官在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后,也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章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四条第四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律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政府负责安置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未完,全文共1991字,当前显示6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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