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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部,各科室向医务部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上报。医务部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医务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医院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电脑、外网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时限:

1、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


(未完,全文共1848字,当前显示5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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