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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

嘉兴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第三条“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四)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建设的建筑;

(五)在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舍);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准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

第四条处理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全面查处、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处理违法建筑实行块抓条保、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合力推进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范围,下同)“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范围内的“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

(二)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批后监管,发现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和未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对违法建筑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河道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舍)以及没有按法定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

(七)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持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九)工商、税务、农经、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管、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金融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三章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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