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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模版]

国有独资公司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公司法借鉴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下,引导企业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而设立的一种公司类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出,新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进行了重新定位,这主要是与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适应,它不仅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而且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唯一股东的排他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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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基本方面: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即是由一个股东投资设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在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不必再对国有独资公司单独立法,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的一个类型,其可以参照适用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但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它的投资主体不仅是唯一的,而且是法定的,即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的一人公司。普通的一人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投资设立,但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是不特定的,并不局限于国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一人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它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互相独立。不过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股东身份、章程制定、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和特殊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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