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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参保登记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思考[共五篇]

全民参保登记相关立法建议

一、建议立法项目名称

新立《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为实现这一目标,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以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落实为核心,构建社会保险配套法律制度,运用法治思维为社会保险基金“开源”、“节流”,扩大基金征缴力度,防范基金违法流失。通过强有力的社会保险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保障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顺利实施,确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计划目标。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生效以来已将近5年,但配套的相关制度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主要有: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各地地方性法规---比如《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2.1),人社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4.1),另外国务院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中也有关于社会保险虚假申报缴费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处罚条款规定,上述法律文件颁行时间长,多年未予修改,很多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生效后已经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而人社部规章---《实施若干规定》(2011.7.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11.1)相对较新但立法层次不高、规定简易,不能及时回应社会保险法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实践问题。

总体来看,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以及近年来社会保险法治实践的发展需要不相匹配,应该及时予以修订或者新立有关《社会保险法》实施方面的条例或细则规定,为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以及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司法实践提供及时的法律制度补给。

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象依然普遍,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保率偏低,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险覆盖率相对较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社会保险参保行政监管不力等现象依然突出,社会保险扩面空间较以往有所压缩但仍有不小空间,游离在社会保险法律保护伞之外的法定应参保劳动群体数量尚多,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

(二)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存在诸多实践障碍,表现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救济时效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部门与征收机构之间以及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仲裁司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晰、业务衔接不顺畅,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尚缺少针对性的刑事立法制裁手段,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权利受到不当限制等问题,亟待国家级立法予以统一规范

四、拟确立的制度

(一)建议创设“社会保险登记令”制度,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险自力救济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否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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