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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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4年8月5日
湖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都纳入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范围。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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