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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确定并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形标识(见附件3)。

第三条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文化部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的权益。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未完,全文共1024字,当前显示2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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