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88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废物标准标识通知
抄
送: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包装袋外观标准
项
目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不允许晶点、僵块>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5个/10×10cm2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不允许≤2个/10×10cm2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项
目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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