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办〔2006〕19号【发布日期】
2006-02-22【生效日期】
2006-02-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表彰评选活动的通知
(环办〔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调动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工作积极性,增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工作责任感,提高全国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素质,我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表彰。现将表彰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评选条件
(一)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要求,具备3年以上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2003年以来未受到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未完,全文共1660字,当前显示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