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2]15号【发布日期】
2002-08-20【生效日期】
2002-08-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2]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大力整顿旅行社,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以及境外、省外在我省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清理整顿导游队伍,依法打击非法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证导游等非法活动。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导游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社会导游”的日常管理,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和IC卡管理。
(三)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以“零团费”、“负团费”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无合同或违反合同的不规范经营,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诱导旅游者超时购物,私拿回扣、索要小费,擅自变更旅游项目安排、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在导游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封建迷信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建立旅行社诚信档案和导游执业信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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