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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

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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