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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2介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7〕582号

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推行污染治理过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的有关精神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我局承担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目前,《条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视情况,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于2007年8月30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李安定

联系电话:(010)66556218

电子邮箱:chan.yechu@sepa.gov.cn

附件:

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立法说明

二○○七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设施运行条例函

附件一: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活动。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设施的委托运行。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二)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四)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未完,全文共10436字,当前显示14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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