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补缴社保

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该不该有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包括:(1)应缴未缴,如实际工作时间是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但单位只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保费;(2)未足额缴费,如月工资是6000元,缴费基数仅按2500元计算。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在获知相关事实后,是否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是否应当存在时间限制。讨论意见

1、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在获知相关事实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缴

理由:《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限期补缴2008年至2010年期间少缴漏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然后根据补缴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就会损害到职工依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律师点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确实未规定时效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社保稽核部门可以在任何时候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稽核。但这样的处置方法,并不完全妥当,事实上也导致观点2这种干脆完全不予查处的现象。

2、补缴时间最早从2011年7月1日开始


(未完,全文共2530字,当前显示7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