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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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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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