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的申请材料5则范文
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p273)1.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
【法条】
(1)
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②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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