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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十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09扣押和调取证据0902.调取证据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0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

1.保管。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

内容、录取、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文件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当场查验、清点,登记在册后签收。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装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对涉案物品的保管、登记,应当按照案件及物品类别登记。

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

2.处理。对所保管的物品需要随案移送、发还、没收、销毁的,侦查人员应写出报告,经侦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中注明处理结果、日期和经手人,再将涉案物品交侦查人员处理。处理物品、文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记明处理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处理情况,由侦查人员签字、办案单位盖章后附卷。

(1)处理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①淫秽物品;

②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③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⑤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⑥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⑦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销毁物品、文件的,应当同时制作《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记明销毁物品、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销毁理由,经批准人、侦查人员、监销人签字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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