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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试行)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评价报告实行编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1.5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不得受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任务。

1.6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具有齐全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以及必要的测绘、勘探资料。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外业测量、勘探工作。

1.7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水利基本资料应反映真实情况,采用最新数据。评价单位应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必要的声像资料。

1.8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分析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和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对没有防洪(排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保护对象等选取合理的计算标准。评价标准应涵盖上述各级标准,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适应,与流域和水利工程防洪标准相协调。

11.9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工程所在场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采用常规方法、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对涉及滩地平面形态宽浅的河道和平原区、淀泊区、行洪区、分洪区、蓄滞洪区等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时,应利用二维不恒定数学模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采用物理模型等技术途径进行验证。

2基本情况2.1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流域位置、总体建设规模与任务、兴建的缘由和在行业布局规划中的重要性或必要性、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建设时间等。

应着重叙述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设计标准、高程、两岸走向、与堤防的交叉或连接形式等。

2.2流域和河流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和河流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流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和工程状况。

(2)流域洪水情况及特点、防洪体系及其形成。

(3)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地形、地貌、河道地质、滩槽和堤防情况。

(4)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现有防洪(排涝)标准、相应的洪峰流量。

2.3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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