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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滨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滨州市农业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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