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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林地立案标准

为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源,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修正案将原来《刑法》342条之中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修改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刑法修正案

(二),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扩展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规定,为惩治非法开垦林地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即便如此,在对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仍感觉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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