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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竣工资料的整理要求

竣工资料的一般要求《规范》第l6.3.1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资料是记录和反映施工项目全过程工程技术与管理档案资料的总称。整理工程竣工资料,是建设工程承包人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时收集、整理,竣工验收后移交发包人汇总归档备案的管理要求。

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真实记录和反映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实际,应符合资料形成的规律性和规定性。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整理工程竣工资料要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竣工资料的管理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竣工资料齐全完整。竣工资料的整理应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i'50328—2001)的规定。

2。竣工资料的收集

收集工程竣工资料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遵循施工的程序和内在规律,保持资料的内在联系,不得遗漏、丢失和损毁。

3.竣工资料的手续

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应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填写、审批、签章手续要完备,不得擅自修改、伪造和后补。

4.竣工资料的构成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竣工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整理组卷,案卷构成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规范》第16.3.4条规定:“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为了加强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施工项目顺利交工,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负责汇总、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进行及时整理,应按系统和专业分类组卷。审核项目经理部施工全过程中建立的竣工资料时,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在交付竣工验收前必须加以解决。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还应具备取得监理机构签署认可的报审资料。承包人的有关部门要指导项目经理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组卷,使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排列时,应达到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的统一,做到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各种资料表式一律按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规定的表格使用。

整理工程竣工资料的依据。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工程档案和竣工资料的规定;二是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对资料内容的要求;三是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竣工备案部门对竣工资料移交的规定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

(1)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①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a.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保存;

b.施工合同由承发包双方各自保存,发包人移交备案。

②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a.项日经理、项目副经理应注明资质等级及编号;

b.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编号;

c.施工管理负责人应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及编号;

d.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技术准备资料:

①工程开工报告(包括复工报告):

a.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应由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各项工作完毕或复工条件具备后提出,每个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都应填写;

b.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理手续已经完备,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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