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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发展的新机遇[精选]

2014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一号文件)再一次吹响农村农业深化改革的号角。一号文件的基本精神继续强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地制宜、允许差异、先试先行进行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以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为核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建立农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具体途径。很显然,农业农村农民并非单一的乡村发展问题,而是涉及中国经济社会全面改革发展的整体格局,旅游业作为现代化和城镇化重要推动力、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这一重要文件的显著影响。

一、乡村旅游发展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形式

中国农村整体发展正处于一个以粮食生产为核心的多业态并举的转型阶段。一方面大量农业人口迁移进入城市或城镇,另一方面耕地集中的乡村地区仍然承担着为全体国民提供粮食产品的生产功能,但乡村地区仅仅依靠粮食生产很难实现生活质量提升的目标。以粮为主、多业并举于是成为新时期的结构调整模式,在这一过程中,乡村地区,特别是距离城市比较近的乡村地区,乡村旅游(包括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度假)自然而然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形式和主要内容。

对于不断涌入规模不等的城镇的农民来讲,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其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服务业业态的打造。很显然,城市周边的乡村旅游可以为创造就业机会、化解人口就业压力提供一条重要渠道。

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重构乡村产业形态的过程中,如何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和获得竞争优势,光靠传统的一家一户和小集体耕种业是难以实现的。如何在乡村地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号文件提出了“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包括“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等新形式的农业产业化促进政策。可以预见,在这一政策鼓励下,会有一批立志于开发乡村第三产业的开发者、投资者进入农业、进入乡村,与农民开展合作,在设施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乡村度假、古村落古镇旅游开发等领域图谋发展的“混合所有制”龙头企业将会应运而生。当然,什么叫“农业产业化企业”,学术界和中央文件并未明确界定,乡村旅游产业中哪一些可以被视为农业产业化企业,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逐步明确。但从一号文件明确的“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这一原则性指导方针来看,既然是“全程社会化服务”,只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服务”特征,就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其中也必然会包括农业与服务业结合的企业组织,进入乡村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度假业。旅游局作为政府的一类机构,当然也就可以购买为市民大众提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公益性服务”。

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就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政府鼓励农民将其手中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上实现交易。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其中有一部分会属于旅游开发企业,这些受鼓励的企业进入农用地规模化经营,包括休闲农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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