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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

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促进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河南省境内《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混合气体等六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

液氧、液氩等低温液态介质和相对应的气态介质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丙烯、丙烷等单一组分的烃类介质按液化气体进行许可。

液化石油气指符合gb11174《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分为工业液化石油气和民用液化石油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

混合气体应有气体标准。

第四条充装站的生产(储存)规模和受理时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不包括残液罐),气瓶数量不少于3000只。

2、氧、氮、氩等永久气体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生产能力≥150m3/h;采用低温储存时,储罐容积≥15m3;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3、溶解乙炔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3/h,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4、液氯、液氨、丙烷、二氧化碳等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中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或大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只。

5、车用燃气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做到规模经营。

第五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它地区另行设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或充装站位于偏远山区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其规模可以适当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但不得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规模的一半。

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生产(储存)规模应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其它充装介质的规模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有关管理、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已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许可有效期满换证时必须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鼓励已取得充装许可,但生产(储存)规模尚达不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资产重组。

第七条气瓶充装站的设计规模应不低于前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规模;在设备安装前,充装单位应告知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符合前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模条件的气瓶充装站,不得施工。由于擅自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筹建者承担。

对达不到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气瓶充装站,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对其擅自安装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

第八条充装单位应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8人,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80万。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从www.xiexiebang.com下载)一式四份,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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