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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维护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非财政资金投资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按照其登记性质分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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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与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推动、政策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养老需求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将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作为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统筹本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

2构的批准、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物价、卫生、住房保障房管、水务、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税务、财政、老龄工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行业自律、服务、协调和服务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举办者,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资助和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十条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筹建审批、机构设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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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符合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与养老福利机构规模、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文化、康复、医疗、安全设施;

(五)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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