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提升效能,引导中心业务合理有序运行,做好全市“五大系统”建设的节点工作,确保中心业务与电子监察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工作与当前形势全面融合。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驻中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心管委会业务部牵头开展。
第三条各进驻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内部业务管理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业务类别、业务事项、操作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梳理,并随时根据需要作出调整,报业务部备案。
第四条业务部不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及业务知识培训,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表现及学习情况纳入业务考核范围。
第一章政务公开与告知
第五条各进驻部门对纳入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制定简洁、清晰、详实的说明,将业务类别、业务事项、申报材料、
-1被动行政包括。(1)行政许可;(2)行政审批;(3)行政给付;(4)行政确认;(5)行政裁决;(6)行政奖励。
(未完,全文共1278字,当前显示4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